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卑詩省僱用標準法簡介〈一〉


<世界日報October 19, 2009 >

 






卑詩省勞工及公民服務廳備有一本《任用標準法指南》,這本指南列出適用於卑詩省大部份工作地點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卑詩省僱用標準的一般資訊。其中特別的條例適用某些行業,包括高科技、農業、計程車、貨車運輸業、伐木業、造林業及原油與汽油業。現將其內容做一簡單介紹:

 


一‧最低工資


卑詩省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8元。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無論他們的酬勞是以時薪、月薪、佣金或其他勵方式計算。純以佣金支付酬勞的銷售人員在每個發薪期所有工作時數均應獲得最低工資。


「第一份工作/入職」最低工資是每小時6元。此工資水平只適用於2001年11月15日前沒有受薪工作經驗的僱員。這些人士為一位或多位僱主工作共500個小時後,便可享受正常的最低工資水平。


留宿家務工人、公寓樓宇常駐管理人員及人手收成某些蔬果的農場工人的最低工資在僱用標準法中另有列明。小費或賞錢並非工資,僱員最少應得到他們所收到的任何小費或賞錢以外的最低工資。



二‧每日最低工資


僱員每日上班工作應得到最少兩個小時的工資,不論實際工作是否達到兩個小時。如僱員原訂上班工作超過8小時,其所得不應少於4小時的工資。



如果工作由於僱主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必須停頓,僱員仍必須得到兩個小時或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兩者以較多者為準。未能勝任的僱員上班工作只能得到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有遵照「勞工賠償局」健康及安全條例的僱員只能得到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用膳休息


僱員不應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30分鐘無薪用膳休息。僱員於用膳休息時被要求工作或隨時候命工作必須得到用膳休息工資。規定不要求僱主提供用茶點的休息時間。



四‧發薪日期及薪酬記錄


所有僱員每月必須獲發薪最少兩次,發薪期間不能多於16個日曆天。



僱員每次發薪日應獲得一份書面或電子薪酬結單〈薪酬存根〉,詳列工作時數、時薪水平、賺取薪酬數目及扣減。僱主必須保留每位僱員的薪酬記錄,直至僱用關係結束後2年。



僱員必須於僱主提出終止僱用關係的48小時內獲發所有薪酬,但如果僱員辭職,則應在6天內獲發所有薪酬。所規定的時間是日曆天,而非營業時間或營業日。



五‧超時工作


僱員在每天工作8個小時後,繼續工作必須得到一倍半工資;每日超過12小時後的工作時間須得到兩倍工資。



僱員每週超過40小時後的工作時間應得到一倍半工資。計算每週超時工作只包括每日工作的首8小時。



六‧平均合約〈Averaging Agreements〉


僱主與僱員可協議平均每週、每二、三或四週原訂的工作時數。平均合約必須以書面訂定,並列明開始及結束日期。下列為必須支付的超時工作:



1.如果僱員的工作時間已加上額外時數,一天8小時以外的工作時數,或


2.如果僱員於平均期間,每週平均工作超過40小時〈例如兩週超過80小時、三週超過120小時〉。



七‧制服與特別服裝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穿著制服或特別的服裝,僱主必須提供、洗滌及保養制服或服裝,僱員無須付擔任何費用。所謂特別服裝是指能很容易識別僱主的服裝,例如有公司商標或獨特顏色的服裝。



特別服裝包括被要求穿著公司現在所出售的衣物。衣著守則〈不得穿著牛仔褲、超短褲、黑色服裝、辦公便服…等〉並非制服。



僱主及僱員可協議由僱主歸還僱員洗滌及保養特別服裝的費用。勞工賠償局規定的個人安全設備不被列為特別服裝,除非設備同時將穿戴人士結合僱主的形象或個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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