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卑詩省僱用標準法簡介〈二〉


<世界日報October 26, 2009>






八、工資扣減


僱主必須依法從工資中作減〈例如入息稅、失業保險金「EI」、加拿大養老金「CPP」〉,或者經僱員書面同意作其他扣減。


僱主不能於僱員工資中扣減任何營運成本,包括現金短缺、破損、公司財物毀壞、或由顧客未付款而離去所引起的損失。


九、法定假日


卑詩省有九個法定假日,即元旦、復活節前的星期五、維多利亞日、加拿大國慶日、卑詩日、勞工日、感恩節、國殤日及聖誕日。復活節星期日、復活節星期一和聖誕節次日並非法定假日。


要符合享用法定假日薪酬的資格,僱員必須:


1.已受僱不少於30個日曆天;並且


2.在某一法定假日前的30天內最少已工作15天。在某一法定假日前的30天的任何時候根據平均合約工作的僱員,不必符合此15天的最低要求。


符合資格的僱員於法定假日工作必須得到以下薪酬:


1.首12個小時的工作應得一倍半工資,其後則以2倍計算;另加


2.一天的平均日薪。


平均日薪是正常總收入除以前30個日曆天的工作日數。正常收入包括工資、以及於休年假時收取的年假工資,但不包括超時薪酬。


工作日數包括有薪的所有工作日,以及於法定假日前30個日曆天的任何年假。


僱主與大部份僱員可協議以另外日期代替法定假日、代替日應被視為等同於法定假日。


十、僱用15歲以下的年輕人


僱主聘用任何15歲以下人士前,必須獲得僱員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另有一份「僱用年輕人 – 供父母參考的資源指南」供參閱〉。


如果僱員是12歲以下,開始工作前僱主必須同時得到「任用標準主任」的許可。


十一、長期服務補償


〈離職薪酬〉


連續受僱三個月後,僱員可能有資格得到以下的賠償、書面工作通知、或者兩者俱得:受僱3個月後─1週;受僱12個月後─2週;受僱3年後─受僱完整每一年─可獲1週,最高可達8週。


僱員辭職、退休或被合理解僱無須賠償,但僱主必須證實解僱屬合理。如果單一地點於兩個月內有50或多於50名僱員被辭退,僱主必須發出額外的通知或薪酬。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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