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卑詩省僱用標準法簡介〈三〉


[世界日報 November 02, 2009]

 





十二、年假


連續工作一年後,雇員有權享有兩周的年假。連續工作五年後,雇員有權享有三周的年假。除非雇員特別要求,雇主必須讓雇員以一周或數周的時段放年假。年假必須於賺取的一年內給予雇員。


十三、年假工資


雇員受雇滿一年後,雇主必須給付雇員年假工資,最少相等於雇員上一年總工資的4%。連續受雇五年後,年假工資增至6%。


受雇不足一年的雇員不能獲得年假,但於終止雇用時應獲4%的年假工資。工作不多於五個日曆天的雇員不符合享有年假工資的資格。


十四、事假


雇主必須提供以下的無薪假期:


1. 懷孕雇員可獲連續長達17周的無薪假期。如果因為生產或停止懷孕的原因而不能返回工作單位,假期可延長達6周。


2. 已放懷孕假期的產婦可獲最長連續35周的無薪假期。沒有放懷孕假期的產婦可獲最長達37周的無薪假期。


3. 新生兒的父親或領養父親可獲最長連續37周的無薪假期。如果嬰兒須要額外照料時間,此假期可延長達5周。新生兒的父母應儘量於最少4周前以書面通知雇主其放育兒假的意願。


4. 雇員於每個受雇年可獲最多5天無薪假期以照料、護理或教育屬其看顧的兒童、或照料或護理其他直屬家人。雇員應儘量提前通知雇主,並提供足夠資料使雇主能理解其放假的原因。雇員不必以書面通知或透露個人或私人資料。


5. 雇員可於26周內獲得最多8周無薪假期以照料重病的家人。雇員必須提交醫療報告,證明該家人確患有重病,在26周內極可能去世。


6. 雇員於直屬家人去世時可獲最多3天無薪假期,假期目的不一定為出席喪禮。


7.應法庭要求擔任陪審員的雇員出庭的期間視為無薪假期。


雇主未經雇員書面同意不得因為假期或懷孕而辭退雇員或改變雇用條件。


十五、集體合約


集體合約必須符合本法例列明的某些最低標準,其中包括最低工資、辭退通知、假期及集體辭退。有些方面,例如超時工資水平及法定假日可不依本法例而另行商定;但如果集體合約對這些未有規定,本法例對這些方面適用。集體合約的任何有關最低標準之糾紛應通過申訴案處理解決。


十六、解決糾紛


當局鼓勵雇主及雇員自行解決糾紛。如果雇員未有採取步驟自行解決糾紛,雇用標準處主任可拒絕調查投訴。雇員採取的步驟包括使用網上和雇用標準處各辦事處提供的「自助工具包」(Self-Help Kit)。


如果使用「自助工具包」未能解決糾紛,雇用標準處各辦事處和網上提供投訴表格以供使用。在雇用標準處發出判決前,或可幫助雇主及雇員達成協議。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協議對雙方都具約束力。


有關一般查詢,請致電雇用標準處諮專線:1-800-663-3316(卑詩省內免費電話)或喬治太子地區:250-612-4100。有關表格、資料介紹和詳情,請瀏覽網址:www.labour.gov.bc.ca。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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